第26章 論事件
第二十六章
第二十六章 — 論事件 [1]
在事件 [2] 中,有些是我們能掌控的,有些則不然。我們能掌控的,是那些我們能隨心所欲地做或不做的事情,也就是所有自願的行為(因為那些我們無法掌控的行為不稱為自願),簡而言之,所有會招致責備或讚揚,並取決於動機和律法的行為。嚴格來說,所有心靈 [3] 和審慎的行為都在我們掌控之中。審慎關乎同等可能性:而「同等可能性」是指行為本身及其反面都在我們能力範圍內,我們的思想在這些選項中做出選擇,這就是行動的起源。因此,我們能掌控的行為就是這些同等可能性:例如,行動或不行動,加速或不加速,渴望不必要的事物或不渴望,說謊或不說謊,給予或不給予,適時地歡喜或不歡喜,以及所有在實踐中蘊含美德或惡行的行為,因為我們能隨心所欲地做或不做這些事。在同等可能性中也包括技藝,因為我們能隨心所欲地培養或不培養這些技藝。
然而,請注意,雖然選擇要做什麼總是在我們能力範圍內,但行動本身卻常常因著神聖護理 [4] 的某種安排而受阻。
腳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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腳註
[1] περὶ τῶν γινομένων(peri tōn ginomenōn,關於發生的事)。
[2] 尼米修斯(Nemesius),第四十章。
[3] τὰ ψυχικὰ πάντα(ta psychika panta,所有心靈的)。
[4] 尼米修斯(Nemesius),第三十七章。